把账号发一下,我帮你看看
【详情】 回复:2024-04-04
回复:新闻及人大法工委均认可“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取消行程应按照《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不能退还的费用,剩余费用退还游客。“疫情”取消行程,旅行社也有损失的,从游客咨询、签订合同到取消,旅行社需要办公成本、人工成本、营销成本等,旅游取消给各个环节都造成了损失,各自承担了相应损失。境外地接社、酒店等不受中国法律约束,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故该费用无法退回,由您承担。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不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指承担损失责任。《旅游法》第67条明确规定旅行社承担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不能退还的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按照《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方的损失应按照公平原则、共担原则由游客承担其相应损失。如果组团社退回游客全部费用,也无法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
回复:游客按照合同相对性向组团社主张退款没问题,组团社应应该予以解决,双方签订《旅游合同》后组团社已经按照约定为游客预订了交通、酒店、景区、餐饮等服务,该服务均为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提供的,组团社已经支付或应支付该款项的。依据《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组团社应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不能退还的费用后,退还相关费用,现在地接社及履行辅助人均不同意退还相关的费用,组团社现正与地接社及履行辅助人在调解,中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地接社、履行辅助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行程,扣除相应的费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您执意要求现在退款组团社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扣除地接社、履行辅助人需要扣除的费用后退还剩余费用。
你好,不是
回复:2020-03-01